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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 创新发

2019/12/5 11:18:00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
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

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单位反映。

附件:《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 施实施细则》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 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 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 系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以下简称“本”或“南沙”) 及其受托管理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经 认定的单位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人才。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人才包括:

(一)经认定的南沙区高端领军人才,具体分为杰出人才、 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见本细则第二章);

-)在南沙区内重点发展领域工作的骨干人才及高管人 才(见本细则第三章);

(三)首次与南沙区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新 调入的在职人员、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等新引进人才(见本细 则第四章);

四)在南沙区内各专业领域岗位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技能 的人才,包括高层次教育人才、高层次卫生人才、航运专业人才、 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投资人才、博士后科研人员(见 本细则第五章)。

第二章高端领军人才认定及支持

第一节人才认定

第四条区组织部门负责高端领军人才的申报指引、受理申 报、核查确认和上报审定工作,负责协调各单位落实社会服务各 项支持政策。

第五条 高端领军人才分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 人才,具体包括:

—)杰出人才

1. 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中国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物理学、化学、生物 学、数学、工程科学奖)、美国国际技术创新奖等国际知名奖项 获得者;

2.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日本、德国、 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 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 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 会员(一般为member或fellow ,统一翻译为"院士” ;

3. 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中的顶尖人才 或团队带头人,以及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 家项目、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入选者;

4. 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 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创业领军人才;

5.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入选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 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

6. 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获得以下资助或获得以下奖项、 荣誉称号之一者(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

(1)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前3名;

(2) 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前3名;

(3)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外籍专家;

(5)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6 )孙冶方经济科学奖的论文奖和著作奖(限第1位完成 );

(7) 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须为学术带头人);

(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 (须为学术带头人);

(1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主持人;

(11) 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 讲座教授;

(12) 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

7. 经本区认定中国唯一总部在本区的世界500强企业的董 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每个申报单位限 申报5);

8. 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优秀人才

1. 近5年,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1) 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青年“千人计 ”入选者;

(2) 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外杰出人才(A)或率先 行动百人计划学术帅才;

(3) 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资助 者(需为学术带头人);

(4 )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5)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6 )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

2. 近5年,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1) 广东省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的团队带头人或个人;

(2) 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本土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入选者;

(3) 广东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广东省“特支计划”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入选者;

(4) 直辖市或经济排名前5名的省份认定的创新创业高端 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在所属奖项中的第一档次获得者(限科 技与工程领域)。

5)广州市杰出产业人才补贴获得者(限前2档次);

(6 )本区培养的广州市创业领军团队和创新领军团队带头 人、创新领军人才;

7)广州市金融领军人才;

3. 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担任过教授及以上职务者或在 世界一流科研机构担任过研究员及以上相当职务者(限科技与工 程领域);

4. 国家部委、直辖市政府或经济排名全国前10名的省政府 作为指导、支持或承办单位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排名前3 名的获奖项目(企业或团队)的主要核心成员,在赛后3年内 参赛项目落户本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5. 经本区认定中国唯一总部在本区的美国500强企业、中国 500强企业、沪深A股市值前300名上市企业或在美国、日本、 英国、德国、法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上市且市值超过10亿美 元的上市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人 才(每个申报单位限报5人);

6. 近5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主要发明人,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

1) 其发明专利技术被国际主流标准组织接纳为标准(每 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 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 技术专家1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7. 近5年获得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授权的主要发明人, 且担任年营业收入8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3000万人民币 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1年以上。(每个申 报单位限申报1人);

8. 近5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主要发明人,且担任国家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1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 1人;)

9. 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青年后备人才,包括:

1. 近5年,入选下列计划、担任以下职务或获得下列奖项之 一者:

1) 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的团队核心 成员(前3名);

2) 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内优秀人才B类)或率先行动 技术英才;

3) 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科研团队的核心 成员(前3名,不含带头人);

4 )本区培养的广州市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核心成 员(前2名,不含带头人);

5)广州市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3人);

2. 近5年,获得5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授权的主要发明人, 且担任年营业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2000万人民币 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1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3. 近5年,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且在广东省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担任主要职务者或为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1 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4. 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担任过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仅 限科技和工程领域);

5. 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获得博士 学位且在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一流科研机构、海外世界500强企 业等单位连续从事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2年以上的海外高层 次人才(仅限科技和工程领域);

6. 在海外世界知名大学或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取得硕士学位, 拥有特殊技术专长或国际一流应用技术,取得行业公认职业资 格,且在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一流科研机构、海外世界500强企 业等单位担任过高级技术岗或管理岗职务,连续从事相关专业领 域工作8年以上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仅限科技与工程领域);

7. 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仅限科技与工程领域);

8. 经济排名全国前5名的省政府相关部门、经济排名前10 名的市政府(直辖市除外)作为指导、支持或承办单位的创新创 业大赛总决赛中,排名前3名获奖项目(企业或团队)的主要核 心成员,且在赛后3年内,其参赛项目落户本区(每个申报单位 限申报1人);

9. 通晓国际金融市场规则,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在业 界有较大影响力,经本区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 )在本区注册,且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的法人金融机 构(不含专业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区域总部负责人(每个申报 单位限申报1人);

2 )上年度获清科集团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之“中国天使 投资人10”、“中国创业投资家10”或“中国私募股权投资 10”的投资人,且在本区投资额累计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 者在本区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基金规模达到10亿元 人民币以上的投资人;

3) 在本区注册,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实际管理资金规模在30亿元人民币规模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核心高级管理人才(控股股东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多个基金仅 限申报1个基金管理主体,每个单位仅限申报1人);

4) 近5年,在本区注册的投资机构担任核心投资决策团 队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其中本人或所在机构进入清科集团或投 中集团年度排行榜(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0. 通晓国际航运市场规则,具有丰富的航运管理或研发从 业经验,工作业绩或科研成果得到业界有关专家认可,经我区认 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高层次航运人才:

1 )担任在本区注册的Alphaliner全球排名前20的班轮 公司的核心高级管理职务2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 )担任在本区注册的通过国家标准评估认定的4A级及以 上物流企业的核心高级管理职务2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 1人)。

11. 上年度被评为“中国最佳创新公司50”企业董事长或 总经理(每单位限申1人);

12. 项目A轮融资获得风险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创客 或创客团队的核心成员(每个项目限申报1人);

13, 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 本节所称的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 —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 排行榜的企业(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 “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节所称的美国500 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 杂志公布的“美国500强公司”排行榜的企业。

第七条本节所称的中国500强企业以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 入选全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 500强排行榜的企业。

第八条 节所称的中国最佳创意公司50强是指入选美国 三大商业媒体之一《快公司Fast Company))的中文版每年发布 的中国最佳创意公司50强排行榜的企业。

第九条本节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次职务的人员。

第十条本节所称的世界知名大学指全球综合排名前150 (或专业排名前50名的学科领域)的一流大学,具体排名以提 出申请的上一年度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综 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150名为参考。

第十一条本节所称的世界一流科研机构指全球科研实力 排名前100名(或专业排名前30名的学科领域)的科研机构, 具体排名以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自然》指数科研机构、企业研 究所排名和武汉大学世界一流大学与科研机构排名为参考-

第十二条本节所称的新引进是指在本细则施行之后,首次 到本区创新创业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才;本 节所称的新培养是指在本细则施行之前已经在区创新创业,在本 细则施行之后进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人才范围且符合第十三 条规定的人才。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扶持的高端领军人才在本区创新创业 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创业条件

1. 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不超过65(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 不限年龄,院士可以放宽到75);青年后备人才原则上不超过 55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以申请认定 或评定时为准);

2. 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3.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先进,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前景广阔;

4. 能够组建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 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2人全职在南沙区工作,默认为团队 第一、第二核心成员。其余核心团队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平均每年 兼职在南沙区工作3个月以上。

5. 项目资金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I) 项目的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2 )实缴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且项目A轮融资获得风险投 资人民币不少于500万元;

6. 企业全职职工不少于5人,或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300 方米;

7. 本人为主要创办人,在新创办的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 上职务),且个人占股比例在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 估值超过3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20%,若企业在上一 轮融资中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15%。)

-)长期创新条件

1. 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不超过65岁(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 不限年龄,院士可以放宽到75岁);青年后备人才原则上不超过 55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以申请认定 或评定时为准);

2. 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聘用协议;

3. 在本区引进单位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且在引进单位全 职工作(外籍人才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自广州市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科研人员可在广州市原单位 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但应在引进单位全职工作。

(三)短期创新条件

1. 属于我区重点发展领域及战略性新兴发展产业领域的“高 精尖缺”人才,能领衔引进单位核心攻关项目,解决核心技术或 操作难题;

2. 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协议;

3. 每年在引进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四条区组织部门受理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十二条和 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认定申请后,适时委托专业 机构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

 

项规定的发放C证。对持C证的人才证书,载明服务或项目年限、 每年服务(工作)时间,并以证书所载明服务年限作为管理期。

第十六条高端领军人才认定申报常年受理(不含法定节假 日),首次申报时间以申报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 备人才应在达到第五条、第十三条的条件后1年内提出认定、评 定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高端领军人才认定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 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新引进和新培养的高端领军人才达到更高级别 认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报相应级别的人才认定。

第二十条 对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本区、退休等原因不 再符合本细则所列高端领军人才认定相关条件的,应调整出管理 名单,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和相应服务优惠。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对象(聘任制专业 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

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才可申请认定。

第二节安家补贴

第二十二条 区组织部门受理高端领军人才安家补贴申请, 适时委托相关部门、专业机构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调查核 实等方式提出审查意见,对经认定且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高 端领军人才,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定后,予以发放安家补贴。

第二十三条安家补贴标准及发放:

(一)对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创业或长期创新(持A证、 B证)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符合安家补贴发 放条件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安家补贴。 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万元。 安家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

(二)对本区新引进的短期创新(持C证)的杰出人才、优 秀人才符合安家补贴发放条件的,分别按照每天500元、300 的标准发放安家补贴。其中诺贝尔奖、院士安家补贴标准提高到 每天1000元,短期创新人才安家补贴按年度集中申报发放。上 述人才3年内在南沙区以家庭为单位首次购买唯一住房,经认定 的,可分别一次性追加30万元、20万元安家补贴,其中诺贝尔 奖获得者、院士追加50万元。

安家补贴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划入高端领军人才个人 账户。安家补贴发放期间应满足相关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安家补贴申请时间:

安家补贴申请每年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 准。首次申请安家补贴须在发证之日起3年内向区组织部门提 出,逾期申报的不予发放。

第二十五条安家补贴申请条件:

(一)本区创业人才申请安家补贴条件

1. 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青年后备人才A证;

2. 本人承诺,不以实际控制人(或前5大股东)身份在区外 经营其他企业,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区外企 业应为本区企业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3. 本人承诺,所创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 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出资(含注册资本 和资本公积)。

-)本区长期创新的人才申请安家补贴条件

1. 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青年后备人才B证;

2. 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聘用协议;

3. 在本区引进单位全职工作(外籍人才每年在本区引进单位 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4. 引进单位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每年发放 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不少于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5. 引进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上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

3) 已在主板、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的企业;

4) 经区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5) 经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机构;

(6)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单位。

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需在本区创业并符合本条第(一)项 的条件方可申请安家补贴。

(三) 短期创新人才申请安家补贴条件

1. 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C证;

2. 在引进单位(企业、项目)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项目主要 负责人、首席技术官等相当技术职务;

3. 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协议;

4. 项目建设或工作时期内,每年在引进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 少于3个月;

5. 引进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上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

(3) 已在主板、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的企业;

(4) 经区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5) 经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机构;

(6)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申请高端领军人才安家补贴所需要的具体申 报材料,以区组织部门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二十七条 持有A证、B证且未享受安家补贴的杰出人才、 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10000元、8000元、 5000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3年。补贴期自首次提出之日起连 续计算。享受免租人才公寓的高端领军人才,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十八条住房补贴是对人才租房或购房支出的补贴,租 房支出是指本细则实施后,在南沙区范围内租住住宅或公寓的实 际支出;购房支出是指在本细则实施后,在南沙区范围内购买住 宅的实际支出。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住房住房补贴时,需提供有效租房 或购房证明材料,住房补贴额度不超过实际租房、购房支出金额。

第三十条 新引进和新培养的高端领军人才达到更高级别 认定条件,经重新申报认定的,按照新标准享受安家补贴,原已 发放的安家补贴、住房补贴等相似性质的待遇支持,在新标准中 予以减除。

第三节高端人才卡

第三十一条区人社部门是高端人才卡的主管部门,负责受 理、发放工作,区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提供配套 支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经认定并持有AB证的南沙高端领军人才 发放高端人才卡。

第三十三条持卡人凭卡可享受各相关部门提供的便利、优 质服务:

一)政务快捷服务: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南沙区高端人才 卡服务专窗导办岗,实行特定待遇“一站式”服务,为持卡人办 理涉及个人政务事务提供绿色通道。持卡人向区各职能部门、街 道办、社区服务中心申请行政服务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医疗保障服务:

1. 优先就医:区卫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为持卡 人及其直系亲属到指定区属医疗机构就医,提供高效、优质、便 捷的专属导医服务,优先专家预约、优先诊疗、优先缴费等“三 优先”服务。

2. 免费体检:持卡人可享受通过第三方提供的含一次全面体 检在内的每年3000元标准的商业医疗保险服务。

三) 交通便捷服务:区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为 持卡人提供免费乘坐中国(广东)自贸区南沙快线、享受南沙客 运港往来港澳水上客运服务优惠。

四) 通关快捷服务:

1. 持卡人可享受南沙海关专窗快捷服务,持卡人回国定居或 来华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入境携带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科研、 教学用品,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2. 区口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在南沙客运港设立快 捷通道,为持卡人提供通关快捷服务。

五) 住房保障服务:对在南沙区创新创业,且无住房的人 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优先安排人才公寓。

六) 入户快捷服务:持卡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符合入户条 件的,区公安部门予以优先快捷办理入户。

七) 子女教育服务:区教育部门负责为持卡人子女入学优 先安排区属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优质学位。其中,高 端领军人才中的杰出人才与优秀人才子女可在全区范围选择一 所公办学校申请就读,青年后备人才子女申请就读的,可优先安 排。区教育部门负责为持卡人子女就读非区属公办学校、幼儿园 提供协调帮助。

八) 文化娱乐服务:区文广部门负责协调区图书馆、文化 馆等机构为持卡人免费开放区内文化服务设施。

九) 健康休闲服务:区国资部门负责协调区属国有企业在 其经营的旅游景点为持卡人提供免门票优惠。

(十)消费优惠服务:持卡人可享受餐饮、购物、酒店等多 项消费优惠贵宾服务。

(十一)金融服务:持卡人可以享受指定金融机构的个人授 信、企业融资等金融服务。

(十二)商务服务:为持卡人提供机场及高铁贵宾服务,包 括贵宾休息室、快速安检通道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凭高端领军人才证书到区人社部门申 请南沙高端人才卡。

第三十五条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批准,高端人才卡服务 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变更。

第三十六条高端人才卡每年由区人社部门负责资格确认, 持卡人及单位配合。

第四节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

第三十七条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由区科 技部门负责,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

第三十八条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分为“高端领军人 才创业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两类申报评审。

一) 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主要依托产业化项目引进;引 进后重点围绕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快速 产业化潜力和广阔市场前景。

二) 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主要依托重大研发平台、重点 学科和重大项目引进;引进后重点围绕产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 性、基础性、原创性问题进行研究。

第三十九条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 药、海洋、新材料及新能源、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十条申请团队认定的条件:

申请“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认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第

一)至(九)项条件,申请“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认定应 当同时符合以下第(一)至(八)项和第(十)至(十一)项条 件:

一) 团队成员(含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下同)年龄不超过 65周岁。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不限年龄,院士可以放宽到75 岁。

二) 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优先 支持从国(境)外引进的团队。带头人须为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 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人才。

三) 团队成员引进后需在南沙连续工作5年以上,其中团 队带头人需全职在南沙工作;团队核心成员中至少2人全职在南 沙工作,默认为团队第一、二核心成员;其余核心成员可选择全 职或平均每年兼职在南沙工作3个月以上。优先支持所有成员全 职在南沙工作的团队。

四) 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的人数应占80%以上。

五) 团队成员至少两两之间在高校、企业、科研机构或重 大项目中有过3年以上稳定合作基础。

六) 团队承诺投入项目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七) 团队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研究方向为世界 科技前沿领域,或能解决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紧缺的核心关键 技术,或符合我区经济结构调整需要且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 大带动作用。项目应具有良好研究基础,预期3年内能实现重大 突破,5年内能取得重大成果。

八) 团队经评审入选后,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换团队成员, 不得任意调整投入项目经费、项目内容和项目目标。

九) 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须在南沙注册企业,承诺所创 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 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资本(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十)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 用人单位须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十一)创新团队依托单位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 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为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资金和 研发设备。

第四十一条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支持:

对入选的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通过后补助形式给予团队 资助。其中,带头人为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且符合本细则第五 条第(一)项规定的,给予团队最高资助2000万元;带头人为 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给予团队最高资助1500万元;带头人为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 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给予团队最高资助1000 万元。资助资金包括场地补贴、研发设备购置补贴以及地方经济 发展贡献奖励。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团队项目,资助金 额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上不封顶。

一) 场地补贴所称场地是指创业团队在本区租赁或者购 买的用于生产、研发、办公用房。在本区租赁场地的,给予最高 不超过2000平方米为期三年的免租场地(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 费等)。按创业团队实际发生的租金进行补贴,每年集中兑现一 次。自购用房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 研发设备购置补贴所称的研发设备是指创业团队在 扶持期内,开展研发、中试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对创业团 队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按照实际支出金 额的40%给予补贴。补贴期为自创业团队入选当年起5年内。每 年集中兑现一次。

三) 在创业团队入选当年起的5个财务年度内按照企业 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5%予以奖励。每年集中兑现一次。

第四十二条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支持:

对入选的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通过前资助按档次以科技 项目申报支持方式给予团队500万元、800万元的资助。其中, 带头人为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 规定的,给予团队资助800万元;带头人为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 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给予团队资助 500万元。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团队项目,资助金额可 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上不封顶-

创新团队资助资金分两期给予资助,团队入选后资助60%, 第二年度通过考核后资助40%.资助资金根据《广州市南沙区科 学技术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用于创新团队的技术研发、运 行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十三条团队入选评定: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区政策兑现 窗口,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评审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区科技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 后提请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对入选团队的评定进行最 终审定,确认符合条件的给予公示。

第四十四条资助资金兑现:入选创新团队名单公示无异议 后,区财政部门根据公示名单对创新团队进行第一期的资金拨 付。入选创新团队申请第二期的资金资助,以及入选创业团队申 请资金资助,需报送材料至区政策兑现窗口,区科技部门对申报 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估意 见,区科技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根据经费额度和审 批权限提请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审定,并予以公 示。在公示后,由区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十五条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创业 团队的认定和申请资金兑现所需要的具体申报材料,最终以当年 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四十六条 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形式 参与共同投资南沙区高端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项目。对引导基金参 股的子基金选定投资的南沙区重点扶持或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 业企业项目,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的方式最高给 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8年的股权投 资支持。引导基金在5年内退出的,按照保本原则退出;5年以 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向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委托机 构(广州南沙产投基金公司)进行申请,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决 策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七条对南沙区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高端领军 人才创业团队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奖励,给 予资金配套。对国家级的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 对省级的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的给予50% 的资金配套,最高200万元。

领军人才团队项目不受此限额限制,但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 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领军人才团 队项目”包括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广 州市“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计划”的创业领军团队、创新 领军团队项目及经南沙区政府审定的重大人才团队项目。

第五节院士工作站资助

第四十八条 院士工作站资助由区科技部门负责,采取集中 申报的方式执行。

第四十九条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专项立项支 持且绩效评估优秀的单位,在管理期满后一年内,按广东省科技 厅资助经费10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五十条申报程序: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区政策兑现窗口(单 位需要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 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区科 技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区科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 审定,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公示后,进行奖励资金拨付。

第五十一条 申报材料最终以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六节人才引荐奖

第五十二条区人社部门是高端领军人才引荐奖励的主管 部门,负责引荐奖励的受理、审查、发放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 业机构具体实施,区组织部门负责对引荐奖励申请进行复核。

第五十三条人才引荐奖的奖励对象为向本区引荐高端领 军人才及团队的人才中介机构,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与我区建立合作关系的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海 外(境外)人才工作站(不含政府派驻机构)。

第五十四条 人才引进后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并获 A、B证的,对成功引荐该人才的人才中介机构,经人社部门 认定后给予人才引荐奖,奖励标准如下:

(一)每推荐1名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奖励30万,且符


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给予引荐 单位50万元奖励;

二) 每推荐1名杰出人才奖励20万,其中,符合本细则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奖励标准提高至 30万元;

三) 每推荐1名优秀人才奖励10万,其中,符合本细则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奖励标准提高至 20万元。

第五十五条引荐人才团队的,原则上按照团队中符合第五 十四规定的人数累计给予奖励。向本区引荐杰出人才作为团队带 头人的创新创业团队,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的,实行一事一议,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引荐单位可申请最高至300万元的 奖励。

第五十六条 每个人才和团队只能由一个引荐单位申报,且 只能申报一次。人才同时符合多个认定标准的,按照就高不重复 的标准给予引荐奖励。同一引荐单位获得的引荐奖励每年最高 300万元。

第五十七条 引荐奖申请每年实行集中受理,引荐单位应按 照通知或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 格。

第五十八条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推荐备案

引荐单位应在首次人才引进时向区人社部门出具推荐函及引 荐人才、用人单位以及引荐单位三方签订的引荐高层次人才关系 证明材料;

二) 单位申报

区人社部门在人才引进后20天内向引荐单位出具备案函; 区组织部门对引荐人才进行认定并发放高端领军人才A、B证后, 引荐单位即可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 引荐人才、用人单位以及引荐单位三方签订的引荐高层次 人才关系证明材料;

2. 引荐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 引荐人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及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4. 创业类人才需提供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有 资金(含技术)入股及企业任职证明等原件、复印件;创新类人 才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 引荐人才的社保证明

三) 审查

区人社部门审查后交区组织部门复核。再由区人社部门将奖 励名单、奖励资金报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议。

四) 奖励金拨付

引荐奖奖励金分两期兑付。第一期在引荐奖申请通过后首期 兑付50%,引进的人才在首期兑付一年后仍在原单位创新创业的, 经申报单位申请第二期予以兑付剩余50%。

第三章骨干及高管人才奖励

第一节骨干人才奖

第五十九条区人社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 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 核发放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 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六十条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本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 才:

一) 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 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 本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和骨干力量;

三) 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 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 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 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 量;

五) 在本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 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 元)。其中,第六十条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 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 申报时仍在申报单位工作。

此外,骨干人才所在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1.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内;

2. 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 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第六十一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 本区发展的贡献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 40%,上不封顶。

第六十二条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如不选择申报 特殊人才奖励,也可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 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 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 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

1. 对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 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 测算纳税额;

2. 对澳门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 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澳门职业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2% 测算纳税额;

3. 对外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 税所得额为基础,统一按照15%税收标准测算纳税额。

同时属港、澳两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的,其身份应 以其向南沙税务机关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身份为准。同 一个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不得就不同类别的应税所得分别以不同 身份申请差额奖励补贴。

(二)申请奖励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符合中国个人 所得税法、内地与港澳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相关 法律规定。测算税款时个人所得的归属期应以中国的纳税年度为 依据(即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属于在南沙区负有 纳税义务的所得,不能参加奖励补贴的计算。

第六十三条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企业申报:

骨干人才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申报资料,具体包括:

1. 申报单位相关资料

1 )广州南沙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

2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1 总部型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收原件),由经办人签 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 件(验原件);

3 南沙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 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需提交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情况说明 及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经营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等)。

2. 申报人相关资料

1)《广州南沙重点发展领域急需人才特殊奖励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外籍人员需提供中英文姓 名,并备注国籍);

3) 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4) 区地税部门出具的记载申报人上一年度年至少6个月 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5) 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

6)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单位工作 时间证明、本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7) 在企业担任相应职务的,需提交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 以及上一年度任职情况的证明文件;在科研机构中担任高层管理 人员或学科带头人的需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所在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

8)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9) 申请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如港澳及外籍人员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还需按 具体申报公告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二) 部门审查

项目引进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人社部门,分别对企业 申报材料、骨干人才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

三) 复核及审定


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奖励名单、奖励资 金安排方案。

四)奖励金拨付

骨干人才奖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企业提供 的骨干人才个人账户。

第二节高管人才奖

第六十四条申请高管人才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 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 职务的人员。

-)高管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 30万元)。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 万元以上(含20万元)。

第六十五条高管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 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管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 经济贡献的60%,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奖励金扣除 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户。若 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管 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奖励金 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管人才个人账 户。

第六十六条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企业申报

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 《广州南沙高管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外籍人员需提供中英文姓 名,并备注国籍);

3. 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4. 区地税部门出具的记载申报人上一年度年至少6个月工 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

5. 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

6.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单位工作时间 证明、本人无违法犯罪证明;

7. 申请人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以及上一年度任职情况的证 明文件;

8.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除上述申报材料外,还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企业 认定相关材料。

二)审核及奖金拨付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高管人才奖,将高管奖励名单、高 管个人年度经济贡献情况以及核定的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额度报 送区人社部门,由区人社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拨付高管奖,并将已 拨付的高管奖励数据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高管人才奖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 划入高管个人账户。

第六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管人才子女入学可享受区属公 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优质学位,具体由区教育部门负责 协调安排。

第四章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

第六十九条 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由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 审核和发放,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十条本章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指本细则施行之日起,首 次与区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员、 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列入认定范 围(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认定的科研院所和国家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新引进人才所在单位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 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范围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 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经营范围中不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内 容。

第七十二条新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住房 补贴:

一)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 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二) 具有南沙区户籍(港澳台和外籍人才除外);

三) 在南沙区范围内有合法住所(购房或租房);

四) 未享受过南沙区安家补贴、购房优惠等相关政策,未

(租)住过南沙区人才公寓;

五)与本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 会保险费满1年(无代缴情况)或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学士未满30周岁、硕士 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 日为计算时点)。

第七十三条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一) 具有国内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 的国(境)外学士的人员2万元/人;

二) 具有国内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 证的国(境)外硕士的人员4万元/人;

三) 具有国内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 证的国(境)外博士的人员6万元/人。

第七十四条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分两次等额发放,首次申 请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引进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保满1 时提出,第二次申请在首次申请获批1年后提出,经审核申请人 户籍仍在本区(港澳台和外籍人才除外),且在本区工作,并连 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发放剩余补贴。

两次申请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提出,未在规定期 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七十五条申请人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 的,区人社部门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

申请人又被本区单位录用的,按规定持申请材料,重新申请 继续发放住房补贴。

第七十六条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住房补贴,已享受优 惠租住人才公寓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第七十七条 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由区人社部门每年集中 受理,申请程序及提交材料如下:

一) 申请

申请人通过相关网站系统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 申请材料:

1.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2. 学历和学位证明;

3. 劳动合同或相关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4. 社保证明;

5. 南沙区户籍证明;

6. 购房或租房相关材料(购房者提供在本区范围内拥有房地 产权的固定住所的合法产权证明。采取租房方式的需提供被单位 录用后,在本区范围内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 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 审核和公示

1. 区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及学历学位 证书等情况进行复核;区公安部门对户籍情况进行复核;区住房 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享受人才公寓政 策、在本区有合法住所情况进行复核。

2. 审核合格的,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区人 社部门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 拨付住房补贴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影 响发放的,由区人社部门发放补贴至个人账户。

第五章各类人才专项奖励

第一节高层次教育人才

第七十八条区教育部门是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的主管部 门,负责高层次教育人才的申报、审核、管理和奖励。区组织、 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 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工作。

本细则所指高层次教育人才,是指在幼儿园、中小学、中等 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高等院校、教研机构等 领域具有丰富教学、教研或管理经验,引进至我辖区范围内教育 系统各单位(含中央、省、市所属学校、教科研机构或教学站点 驻南沙相关机构、或镇街属公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工 作,能引领我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人才。

第七十九条高层次教育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国家,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 工作作风、杰出的专业技能水平、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 原则上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 教育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外、境外高层次教育人 才不受该条件限制;

四) 55周岁以下(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放宽到

6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再放宽);

五) 非广州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

) 5年以上教育管理或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工作经验。

第八十条高层次教育人才的对象分四类:教育领军人才、 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

第八十一条教育领军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 诺贝尔奖获得者;

二)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入选者,国家新世 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三) 近5年,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四) 近5年,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

五) 国家级名教育家。

第八十二条教育杰出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 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担任过正式教职的院长或 教授职务;

二) 近10年,在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取得正式科研职位, 担任研究员及相当职务;且连续从事教学研究工作3年以上者;

三) 国家级名校(园)长,且任校(园)长期间学校在课 堂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优化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个性 发展、打造学校品牌等方面有突出业绩,在全国或国际同类学校 中发挥示范作用,有较大影响力;

四) 在学科、教学、教研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人才。

第八十三条 教育重点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称号获得者,或国家级“特支计划”教学名师;

-)省级名教育家、省级名校(园)长;

三)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校长或教师;

四) 副省级城市以上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 人才、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等称号获得者;

五) 近5年,取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 主持人;

六) 在学科、教学、教研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人才。

第八十四条教育优秀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省级名教师,或特级教师,或省级“特支计划”教学 名师,或副省级城市以上学科带头人;

-)副省级以上城市知名学校(幼儿园)的校(园)长, 或由地级市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名教育家或名校(园)长;

三) 近5年,取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三等奖的成果主持 人,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主持人;

四) 3次及以上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学科奥 林匹克、体育、艺术竞赛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以上者;或者在世 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得者和对应项目的指导专家、教练;

五) 在学科、教学等专业领域内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在省 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人才。

第八十五条 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
教育优秀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情况优先引进:

一) 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 工作者、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

二)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被评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 献教育专家的;

三)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 学成果一等奖的。

第八十六条经审核批准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享受以下 待遇:

一) 安家补贴

1. 教育领军人才

2. 教育杰出人才

3. 教育重点人才

4. 教育优秀人才

安家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扣税后发至个人账户。

二) 薪酬待遇(仅适用于区教育部门下属各事业单位引进 的高层次教育人才)

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属于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 定的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统 计。

三)优先培养

支持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 秀人才设立工作室,并按梯次给予一定工作室经费补助。具体方 案另行制订。

四)用人单位协助解决人才的入户和配偶就业、子女入学 问题。

第八十七条如果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不符合广州市人 口准入条件,或者本人选择不入编,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 转入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按 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柔性 引进人才不享受安家补贴;可按梯次给予薪酬待遇,参照教育领 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标准给予 工作室经费补助,具体执行方案另行制订。

第八十八条区教育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符合教育领 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和教育优秀人才条件的已 退休人员为高级教育顾问。高级教育顾问不享受安家补贴;可按 梯次给予薪酬待遇,参照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 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标准给予工作室经费补助,具体执行方案 另行制订。

第八十九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申请每年进行1次,具体 时间以公告为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申报相关材料

1. 用人单位拟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汇总表;

2. 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办学许可证(仅民办 教育机构提供);

3. 拟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 (含学历学位鉴定证明)、职称证;个人简历、工作身份证明材

料、工作表现证明材料;工作、学术成绩证明材料;符合相应高 层次教育人才类别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真实性声明,如担任学 科带头人须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4. 高层次教育人才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5. 以上证件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其他证明材料收取原件。

二) 部门审查

区教育部门建立人才引进专家组,对拟引进人才的资格条件 及能力组织考核;并对申报材料及高层次教育人才情况进行真实 性核查。

三) 申报材料的复核审定、奖励拨付程序详见申报公告。

第九十条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不含通过公开招聘进入 我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引 进单位签订6年以上(含6年)服务期的聘用(劳动)合同。聘 用(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基本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任务 目标、定期考核、违约责任等重大事项。中央、省、市所属学校、 教科研机构或教学站点驻南沙相关机构、或镇街属公办幼儿园、 民办学校(幼儿园)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须与引进单位签订工 作服务协议(每年在南沙区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最短的服 务期为6年。

第九十一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由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考 核,每年度考核一次,年度考核合格以下的,不享受当年度相关 待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终止享受 相关政策待遇-

第二节高层次卫生人才

第九十二条区卫计部门是高层次卫生人才的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对医疗系统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受理、审核、管理和奖励。 区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指导、监督、 检查和经费保障工作。

第九十三条本细则所称高层次卫生人才是指在三级甲等 医院和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技、预防、教学、科研工作,具有 较丰富的临床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较为复杂疑难的医疗技 术问题,尤其在常见病、多发症、疑难病诊治中,技术水平较高, 得到同行公认,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能引领带动本区医疗 学术技术进步和提升本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人才。

第九十四条医学领军人才指在南沙区卫计部门下属医疗 卫生事业单位、驻区医院或民营医疗机构工作,并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之一:

1. 诺贝尔奖(限生理或医学奖);

2. 国家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项目中医疗卫生类)一等奖前 三名获得者;

3. 中国科学院院士(限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中国工程院 院士(限医药卫生学部);

4. 吴阶平医学奖获得者。

第九十五条南沙区卫计部门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高层 次卫生人才分三类:医学杰出人才、医学重点人才、医学紧缺人 才。

(一)医学杰出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坚持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积极 投身疾病救治和公共卫生工作,具有团队领导能力;

2. 学术造诣高,科研创新能力强,具备建设国家、省和市医 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临床重点专科的能力和水平;

3.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或知名大 学附属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临床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学科带头 人。或在国家、省部级公共卫生机构、知名医学研究机构工作 10年以上,并作出显著成绩;

4. 原则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

5. 具有医疗卫生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6. 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

7. 近5年业绩显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承担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医学科学部项目,或国 家、省部级重点医学类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 担任国家、省部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 验室的负责人,或国家、省部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3)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 (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7)。

(-)医学重点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医德高尚,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能较好完成医疗救治 或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2. 专业理论扎实,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是所 在学科(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3.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或知名 大学附属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学科带头 人。或在国家、省部级公共卫生机构、知名医学研究机构工作5 年以上,并作出显著成绩;

4. 年龄50周岁及以下;

5. 具有医疗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6.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

7. 近5年取得较大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副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医学类)负责人;

2) 省或副省级城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 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3) 国医大师或国家级名中医;

4)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 论文(影响因子超过6分);

(5 )医学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得到区人才奖励工 作小组批准的医学重点人才。

(三)医学紧缺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医德高尚,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能较好完成医疗救治 或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2. 在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学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所在 学科(专科)在国内或省市有明显发展优势的学科带头人;

3. 在三级甲等医院、地级市公共卫生机构或科研机构临床、 公卫、科研等工作2年以上;

4. 年龄45周岁及以下(具有医疗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的,年龄放宽至50周岁以下);

5. 具有医疗卫生系列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6.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

7. 近5年取得较大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地市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医学类)负责人;

(2) 地市级或以上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 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3)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 论文(影响因子超过3);

(4) 医学技术水平达到地市级领先水平并得到区人才奖励 工作小组批准的医学紧缺人才。

第九十六条 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高层次卫生人才分 三类:卫生智才、卫生慧才、卫生英才。

(一)卫生智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医疗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年龄50周岁及以下;

3. 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4.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知名大学 附属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临床工作10年以上,担任学科带头人, 且能独立开展四级及以上手术;

5. 近5年业绩显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承担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医学科学部项目,或 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医学类)负责人,且项目课题 已通过验收;

2) 担任国家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 负责人,或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3)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 论文(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7分)。

(二)卫生慧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医疗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年龄50周岁及以下;

3. 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

4.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知名大学 附属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担任学科带头人,且 能独立开展四级及以上手术;或在世界知名大学或世界一流科研 机构取得硕士或以上学位(仅限医学领域),拥有国际一流或特 殊卫生技术专长,且在从事相关卫生技术领域研究、工作3年以 上并作出显著成绩的海外留学人员。

5. 近5年业绩显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承担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医学科学部项目,或 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医学类)负责人,且项目课题 已通过验收;

2) 担任国家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 负责人,或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3) 国医大师或国家级名中医;


4)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5)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 论文(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6分)。

三)卫生英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医疗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年龄45周岁及以下;

3. 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

4.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或知名大学 附属三级甲等医院工作3年以上,担任学科带头人,并作出显著 成绩。

5. 近5年取得较大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省部级或以上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

2)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医学类)专家组成员,项目(课 题)组长或第一副组长、分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3)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 论文(影响因子超过项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3分)。

第九十七条在疑难危重病的诊断治疗方面能力突出、同行 认可度高,或在疾病预防控制方面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知名度, 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好评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评选 高层次卫生人才时年龄、职称、学历和学术业绩等方面的要求, 经所在单位推荐参加评选。

第九十八条经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议通过的高层次卫 生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安家补贴。医学领军人才,每人可享受500万元安家 补贴;医学杰出人才、卫生智才,每人可享受300万元安家补贴; 医学重点人才、卫生慧才,每人可享受150万元安家补贴;医学 紧缺人才、卫生英才,每人可享受50万元安家补贴。

二) 科研补助经费。高层次卫生人才,给予最高60万元 的科研经费补助。医学领军人才,可享受6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医学杰出人才、卫生智才,可享受5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医学 重点人才、卫生慧才,可享受4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医学紧缺 人才、卫生英才,可享受20万科研经费补助。

上述安家补贴经费在区卫计部门申请的高层次人才专项中 支出。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划入高 层次人才个人账户。科研补助经费由高层次卫生人才所在单位提 供科研项目目标及任务完成计划,并提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申 请,由卫计部门审核,按照省、市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 见执行。

三) 工资福利待遇(仅适用于区卫计部门下属医疗卫生事 业单位高层次卫生人才)。高层次卫生人才通过引进渠道进入本 区的,原则上年薪不低于所在单位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 薪,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高层次卫生人才因政策、个人 意愿或其他原因无法入编的,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制,不纳 入事业编制。

四) 用人单位(仅适用于区卫计部门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 位)协助解决高层次卫生人才(柔性引进的卫生人才除外)的入 户、配偶就业和未成年子女入学问题。

五) 柔性引进卫生人才不享受安家补贴。

第九十九条区卫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柔性引进的符合需 求的已退休卫生人才(仅适用于区卫计部门下属医疗卫生事业单 位),按“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其工作内容及工资福利,原则 上年薪不低于所在单位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在绩效 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

第一百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认定申请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 间以公告为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交申报资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相关材料:

1. 用人单位拟认定高层次卫生人才汇总表;

2. 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仅民营医疗机构提供);

3. 拟认定的高层次卫生人才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学位 证明、学历鉴定证明、学位鉴定证明、医疗卫生类专业技术资格 证;个人简历、工作身份证明材料(如担任科带头人证明材料复 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工作表现证明材料;工作 经历证明、学术成绩证明材料;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 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复印件及论文影响因子分数证明材料; 聘用(劳动)合同(需5年或以上的服务期限)、社保缴费历史 明细;承诺书(需高层次卫生人才签名);

4. 医疗机构拟引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以外专 业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需先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 高层次卫生人才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以上证件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其 他证明材料收原件。

(二) 专家组审查:

区卫计部门建立高层次卫生人才专家组,对拟引进的高层次 卫生人才的资格条件及能力进行组织考核,并对申报材料及高层 次卫生人才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

三) 复核及审定:

区卫计部门将拟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的专家意见、用人单 位及岗位等材料报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议。区人才奖励工作小 组审议同意后,确定为高层次人才人选,由区卫计部门组织开展 体检、组织考察、公示等相关工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符合 条件后办理高层次卫生人才认定手续。

第一百。一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不含通过公开招聘进入 本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柔性引进的卫生人才)应与用人单位 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的聘用(劳动)合同。聘用(劳动)合同应 明确规定基本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任务目标、定期考核、 违约责任等重大事项。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的高层次卫生人 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服务协议(每年在南沙区工作时间不少 10个月),最短的服务期为5年。

第一百。二条 高层次卫生人才,由区卫计部门负责组织 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享受当年度相 关待遇。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者,终止享受高层次卫生人才相 应政策待遇。

第三节航运专业人才

第一百。三条 区口岸部门负责航运专业人才落户、贡献 奖励专项,会同区人社部门落实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申报、贡献奖 励工作。

第一百。四条 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符合以下条件的,可 申请办理广州市户籍:

一) 从事航运经纪、海事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航 运物流领域的专业人才:

1.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

2. 在所在申报单位工作1年及以上;

3. 在广州累计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4. 近两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及以上。

二) 高级海员:

1.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

2. 在所在申报单位工作1年及以上;

3. 在广州累计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4. 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之一;

5. 近两年度累计有12个月及以上无限航区海上服务资历。

第一百。五条申请入户的航运专业人才由所在单位集中 向区政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交材料,由区口岸部门会同区人社 等部门初审并根据当年入户指标情况(入户指标由区人社部门统 筹安排,如申请合格人数多于当年入户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摇 号),向区人社部门推荐申请人,由区人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入户手续。

申请入户的航运专业人才由所在单位集中申报,提交如下 材料:

一)航运经纪、海事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航运物 流领域:

1. 航运物流企业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申请表;

2. 航运物流企业航运专业人才(非海员)入户清单;

3. 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 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4. 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 托时);

5. 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6. 人社部门出具的在广州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的证明;

7. 地税部门出具的申报人近两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8. 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近两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工资 薪金明细表需加盖用人单位财务章);

9. 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

10. 学历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11.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5 至11项以个人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2项入户清单(非海员) 所列排列。

-)高级海员

1. 航运物流企业航运专业人才入户申请表;

2. 航运物流企业航运专业人才(高级海员)入户清单;

3. 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 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4. 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 托时);

5. 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

6. 人社部门出具的在广州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的证明;

7.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 验原件;

8. 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9. 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10. 近两年度船员所服务国际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 件;

11. 学历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12.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第5 至12项以个人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2项入户清单(高级海员) 所列排列。

第一百。六条海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参照其申请年 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 济贡献的40%:

一)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 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或沿海航区一等船长、大副、二副、轮机 长、大管轮、二管轮适任证书之一的,以及具有海船电子电气员 适任证书的或担任海船船舶政委的;

二) 与注册在南沙区的航运公司或海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 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

三) 申请年度累计有6个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四) 申请年度在南沙区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五) 海员须属于申报单位的在岗职工,且海员工资须由申 报单位发放。

第一百。七条前条所规定的海员经济贡献奖励由海员所 在单位统一向政策兑现窗口进行申报,由区口岸部门会同相关部 门初审,区口岸部门负责公示奖励信息与申请拨付奖励,区财政 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申请海员经济贡献奖励需提供材料如 下:

一)航运物流企业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适用40%) 请表;

-)航运物流企业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适用40%) 请清单;

三) 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 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 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委托时);

五) 海员服务机构资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 件,交验原件;

六) 海员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须注明开户行名称和海员 姓名);

七) 地税部门出具的海员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八) 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海船船舶政委提供公司任命文 件);

九) 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十)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复印 件,交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

第(六)至(十)项以个人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二)项 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申请清单所列排列。

第一百。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海员,可从海员所在 企业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获得奖励,奖励额最高为其申请 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

一) 在国际邮轮上工作,且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 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之一;

二) 与注册在南沙区航运公司或海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 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

三) 申请年度累计有6个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四) 申请年度在南沙区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

五) 海员须属于申报单位的在岗职工,且海员工资须由申 报单位发放。

若企业当年的经营贡献奖励低于以上海员的当年个人经济 贡献,应按照以上海员的贡献总额与企业的贡献总额的比例折 算。

第一百。九条前条所规定的海员经济贡献奖励由海员所 在单位统一向政策兑现窗口进行申报,由区口岸部门会同相关部 门初审,区口岸部门负责公示奖励信息与申请拨付奖励,区财政 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申请海员经济贡献奖励需提供材料如 下:

-)航运物流企业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适用60%) 请表;

-)航运物流企业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适用60%) 请清单;

三) 公司委托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委托时);

四) 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 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 海员服务机构资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 件,交验原件;

六) 海员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须注明开户行名称和海员 姓名);

七) 地税部门出具的海员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八) 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九) 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十)国际邮轮国籍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十一)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协议或上船协议或就业协议复 印件,交验原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日期。

第(六)至(十一)项以个人为单位归档,并按照第(二) 项海员个人经济贡献奖励申请清单所列排列。

若享受了航运专业人才奖励,则不能重复享受骨干人才奖励 和高管人才奖励。

第四节专业技术人才

第一百一十条区人社部门是南沙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的主 管部门,负责“南沙专才“南沙金牌专才”的评审和奖励,负 责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提升补贴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南沙专才”是指为南沙区经济社会建设 各项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 绩为同行所公认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南 沙专才”、“南沙金牌专才”评选:

(一) 在南沙区连续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现仍 在南沙区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 评选年度内,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农业生产、 科技推广、教育、文化、卫生等专业技术领域取得省级及以上奖 项,或在上述专业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在国际或国内或省内 产生较大影响;

五)所在单位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 南沙区范围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 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经营范围内不含人 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

一百一十三条“南沙专才”、“南沙金牌专才”评选活动 每两年举办一次,每次评选“南沙专才”不超过50名,每人奖 2万元;每次评选“南沙金牌专才” 1名,奖励100万元(“南 沙金牌专才”从“南沙专才”中选出,不重复享受“南沙专才” 奖励)。

一百一十四条已获评“南沙金牌专才”的,不能再次参 加“南沙金牌专才”、“南沙专才”评选;已获评“南沙专才”的, 不能再次参加“南沙专才”评选,但若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一十二 条第(一)、(二)、(三)、(五)项参评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参 加下一届“南沙金牌专才”评选。

一百一十五条“南沙专才”奖励金于评定后一次性发放; “南沙金牌专才”奖励金从评定后起分三年按照4: 3: 3的比例 发放,获评人员每次申领奖励金时需保持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就业 状态。

一百一十六条区人社部门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制定评 选方案,细化评选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内容,可委托第三方专业 机构具体开展评审工作。

一百一十七条评选活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突 出业绩和贡献,侧重南沙区重点发展行业。

一百一十八条“南沙专才“南沙金牌专才”按照以下 程序进行评审:

一) 个人申报。申请人填写《“南沙(金牌)专才奖”申 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 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加 具推荐意见后,提交至政策兑现窗口;

三) 资格初审。区人社部门对申报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 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符合申报资格的人选进 行评审,评出“南沙专才“南沙金牌专才”候选人;

五) 考察。对“南沙专才”、“南沙金牌专才”候选人进行 考察;

六) 公示。对"南沙专才”、"南沙金牌专才"候选人名单、 主要业绩及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 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批;

八) 发证和奖金。对“南沙专才”、“南沙金牌专才”获得 者颁发证书和发放奖金。

一百一十九条 参评“南沙专才“南沙金牌专才”应 提交以下材料:

一) “南沙(金牌)专才奖”申请表》;

二)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或报名表;

四)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五) 用人单位为申报人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六) 用人单位社会信用代码证;

七) 身份证明材料;

八) 申请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在专业技术领域内做出突出 贡献、以及在省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证明材料;

九) 个人银行账号;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一百二十条实施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提升补贴,专业技 术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南沙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提 升补贴:

(一)目前在南沙区重点发展产业的用人单位工作,与南沙 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 保满1年;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通过认定、评审取得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省外来粤人员通过确认换发的广 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通过企事业单位(需具有省级 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可的职称自主评审权)内部评审取得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

三) 现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岗位与所取得的 专业技术资格一致;

四) 所在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 需在南沙区范围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 行独立核算,经营范围中不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 力资源服务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给予 一次性补贴3000/人;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给予 一次性补贴5000/人。

一百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提升补贴每年集中申 报审核一次,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在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 格之日(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起2年内申请补贴,逾期未申请 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一百二十三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提升补贴审核工作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相关资料进行 审核;

二) 用人单位备齐申请材料,提交至政策兑现窗口;

三) 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复核;

(四) 在相关网站公示审核合格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 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批;

五) 按程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补贴资金。

第一百二十四条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沙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提升补贴申报表》;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或报名表;

三)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 单位岗位聘任书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岗位证明;

五) 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六) 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七) 身份证明材料;

八) 个人银行账号;

九) 用人单位社会信用代码证;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任制专业技 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参评“南沙专才”、“南 沙金牌专才”,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提升补贴。

第五节高技能人才

第一百二十六条区人社部门是南沙高技能人才奖励的主 管部门,负责“南沙工匠”、“南沙金牌工匠”、“广州南沙技术能 ,,的评审和奖励,负责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申报、 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南沙工匠”是指南沙区战略性新兴产 业、重点发展领域、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 域中,具有工匠精神、技艺精湛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一百二十八条目前在南沙区单位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 术岗位工作,且近5年内在南沙区单位工作岗位上取得以下业绩 之一人员,均可参加“南沙工匠”评选:

一) 获世界技能大赛前五名或国家一类大赛前三名成绩; 或指导选手获世界技能大赛前五名或国家一类大赛前三名成绩。

二) 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


”、“广东省技术能手”、“广州市技术能手”等称号。

三)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广州市政府特殊津 ”。

四) 获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并由此产生重大经济或社 会效益。

五) 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 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或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 出重大贡献,在南沙区产生重大影响。

六) 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同等技术技能水平,且具有 南沙区户籍或在南沙区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 上。

七) 具备技师职业资格或同等技术技能水平,且具有南沙 区户籍或在南沙区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

“南沙工匠“南沙金牌工匠”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 每次评选“南沙工匠”不超过50名,每人奖励2万元;每次评 “南沙金牌工匠” 1名(从“南沙工匠”中选出,不重复享受 “南沙工匠”奖励),奖励100万元“南沙金牌工匠”从“南沙 工匠”中选出,不重复享受“南沙工匠”奖励)。因本奖励项目 与其他奖励重合的,按较高标准进行奖励。

已获评“南沙金牌工匠”的,不能再次参加“南沙金牌工匠”、 “南沙工匠”评选。已获评“南沙工匠”的,不能再次参加“南 沙工匠”评选,但若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二)、

三)、(四)、(五)项参评条件的“南沙工匠”,可以直接申请 参加下一届“南沙金牌工匠”评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得参评“南沙工匠”及“南沙金牌 工匠,

一百二十九条 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按照个人自主申报、企业推荐、行业协会推荐、专业人士举荐等 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条南沙区人社部门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制 定评选方案,细化评选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内容,可委托第三方 专业机构具体开展评审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南沙工匠”、“南沙金牌工匠”获得者由 南沙区政府授予“南沙工匠”、“南沙金牌工匠”荣誉称号并颁发 证书。“南沙工匠”、“南沙金牌工匠”获得者同时获得“广州南 沙技术能手”称号。

第一百三十二条“南沙工匠”奖励金于评定后一次性发 放;“南沙金牌工匠”奖励金从评定后起分三年按照4: 3:3的比 例发放,获评人员每次申领奖励金时需保持在本区内就业状态。

一百三十三条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根据相关 文件规定,符合申领条件的劳动者可以申领南沙区高技能人才培 训鉴定补贴。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的对象为南沙 区户籍劳动力。

一百三十五条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的条件。未享受 过南沙区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的,参加“一试三证”或“一 试双证”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国际(含港澳 地区)认证证书(指由本区引进的港澳官方职业资格、英国伦敦 城市行业协会、美国认证协会等国际认证证书),自证书核发之 日起一年内可申请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的标准。按照 学员参加国际(港澳地区)认证证书培训考核实际费用,给予每 人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每人仅限补贴一次。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的申领程序。

学员参加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国际(含港澳地区)认证 证书,自国际(含港澳地区)认证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由本 人向户籍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高技能人才培训鉴 定补贴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的申领材料。学 员申领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 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二) 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查核);

三) 国家资格证书(官方认证网站关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验证信息页面打印件)、香港或澳门官方资格证书或国际权威认 证资格证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查核,其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 国际/港澳地区认证证书核发日期间隔不超过6个月);

四) 承诺书(由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模板);

五) 培训鉴定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查核);

六) 申请人农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查 核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开户银行名称及本人签名核实)。

第六节创业投资人才

第一百三十九条区金融部门是创业投资人才(股权投资企 业人才)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创业投资人才的认定、引进和 奖励。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作为引进创业投资人才的最高决策机 构,负责审定创业投资人才引进的重大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本节所指创业投资人才,仅指股权投资企 业人才,即设立在南沙区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 合伙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创业投资人才的奖励条件为:

一)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

二) 所在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受托管理的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企业均需注册在南沙区;

三)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 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达到30万元(含) 以上。

上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指股权投 资有限合伙企业将其从对外投资项目所获得的股东分红、股息等 分配给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金额;上述“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 入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将其对外投资项目退出时所获得的 利润分配给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金额。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经审核认定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 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的个 人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补贴。

第一百四十三条创业投资人才奖励,由区金融部门负责组 织认定、确定初定人选,并提交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研究审定, 审定后兑现相关奖励。

第一百四十四条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企业申报

创业投资企业人才用人单位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以 下申报材料:

1.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南沙新区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复印件(原件查验),已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查询文件复印件;

3. 申请人通过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 证明、税收缴款书及纳税清单(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由区地税 部门出具);

4.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关于取得“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相应纳税 情况的说明;

5. 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南沙区注册的相关 证明文件;

6.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7. 南沙区创业投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

8. 区金融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部门审查

区金融部门负责创业投资企业人才奖励专项,负责每年定期 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工作

三) 复核及审定

经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奖励名单、奖励资金 安排方案。

四) 奖励金拨付

创业投资企业人才奖励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 企业提供的创业投资企业人才个人账户.

第七节 博士后站(基地)及博士后科研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区组织部门是本区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 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博士后管理和支持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区财政设立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由区组 织部门编制专项资助经费年度预算。资助范围如下:

一)新设站(基地)资助。对本区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 站(分站),区财政给予每站3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本区新设立 的省、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区财政给予每基地10万元的配 套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 额部分。

二) 优秀站(基地)经费支持.对年度工作成绩突出的流 动站、工作站给于3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对年度工作成绩突出 的创新实践基地,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三) 科研经费和生活补助。对本区在站(基地)的博士后 研究人员(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 区财政资助一次性科研经费10万元和每年8万元的生活补助, 其中生活补助补贴期2年。

四) 安家费。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留在南沙区企 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区财政资助20 元安家费,按照5: 5的比例,分两年支付。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区内企业创新创业,认定为高 端领军人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区相关个人扶持政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上述由区财政提供的新设站(基地)资助、 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资助由设站单位(基地)申请、管理和使用, 用于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聘用科研人员、科研场地及其他 科研费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基地要加强资金管 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手续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 办理。

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资助用于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项 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设站单位应将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总结报区 组织部门备案。

博士后生活补助、安家费由申请资助的博士后支配使用。

事先未经本区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设立的博士后 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基地以及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申请上述区财政资助经费将不予批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的,科研项目资助申请单位须作出经费 结算,报区组织部门备案,结余资金上缴区财政。

第一百四十八条鼓励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广州市企 业博士后国际培养计划。具体办法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 及《广州市企业博士后国际培养计划申报指南》执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区政策兑现窗口负责公布办理指南和受 理奖励申请。区组织部门负责制定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审核奖励 申请,审核结果报请区人才奖励工作小组审定。

第六章服务保障支持

第一节人才公寓

第一百五十条 成立南沙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 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区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承担人 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 管。在区属国企中择优选择专业机构作为人才公寓的受托管理单 位,负责受政府委托管理并维护人才公寓物业。

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才公寓保障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等, 下同)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单位不提供住房。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经南沙区认定持有A、B、C证的高端领军人才;

2. 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合同履行之 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无代缴情况)或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在本市未 转移或出售过住房(经认定的情形除外);

四)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未享受过安家补贴、住房 补贴、房改房、解困房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经南沙 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一百五十二条 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单身家 庭)为单位只能申请一套人才公寓。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及申请标准如下:

一) 高端领军人才

经南沙区认定持有A、B、C证的高端领军人才,未享受安家 补贴的,可申请免租入住人才公寓,具体标准如下:

1. 杰出人才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可申请最高200 方米人才公寓,经认定在本区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 得本区户籍的可申请获赠所住人才公寓。其他杰出人才可申请最 150平方米人才公寓;

2. 优秀人才可申请最高120平方米人才公寓;

3. 青年后备人才可申请最髙100平方米人才公寓。

二) 骨干人才

骨干人才指经南沙区认定的重点领域骨干及高管人才,或具 有博士学位及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高 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人才。骨干人才 可申请入住最高100平方米人才公寓。

三)储备人才

储备人才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符合本区发展需要),且年龄在35周岁 以下的人才。储备人才可申请入住最高60平方米人才公寓。

第一百五十四条租期与租金

一) 持A、B证的高端领军人才免租期限最长10年。其中, 符合申领安家补贴条件的,可在入住公寓3年内提出申请安家补 贴,其安家补贴应扣减已享受的人才公寓租金。

二) 持C证的高端领军人才,视人才公寓房源情况合理安 排,免租期不超过服务期。

三) 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赁合同一年一 签,累计租住期限原则上最长3年,租金价格不高于同期同区域 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价格的70%。累计租住期超过 3年,如需继续租住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请,视房源情况予以安 排,按照市场指导租金价格收取租金。

第一百五十五条配租原则

人才公寓分配按照高端优先,分层分批逐步解决的原则进 行,在同等条件下,人才公寓应当优先配租给国(境)外高端人 才和紧缺人才。各层次人才选房资格及选房顺序原则如下:

(一)高端领军人才均有配租资格,优先安排,通过抽签方 式确定选房顺序;

二) 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区住房保 障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区投促部门等相关部门,结合南沙区经 济发展、产业导向、申请数量和房源情况等因素制定配租方案, 配租方案与房源信息等应在相关网站公布后组织实施;

三) 申请单位取得配租房源后制定本单位的配租方案,报 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公示实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申请审核程序

一)发布房源信息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人才公寓建设和筹集情况,及时发布人 才公寓配租信息,包括房源点位置、人才公寓数量、类型、配套 设施情况以及相关时间节点要求等。

—)申请

高端领军人才以个人为申请主体,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以所 在单位为申请主体。

1. 高端领军人才

高端领军人才的申请常年受理,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 件的申请人通过相关系统提出申请,并到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 料。

2. 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

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的申请根据配租通知公告时间集中受 理,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 请,用人单位统筹本单位入住需求后,整理汇总所有申请人材料 后统一通过相关系统提出申请,并到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用 人单位对本单位员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承租单位申报材料:

(1)申请企业证照(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 )单位纳税证明;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

(4) 承诺函;

(5 )承租单位申请员工个人信息统计表;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个人申报材料(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由所在单位统一提 交):

(1) 南沙人才住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

(3 )劳动合同或相关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4) 社保或完税证明;

(5) 房屋查册证明;

(6) 学历与学位证明;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审核及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与 资格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内 的自有住房情况、房屋转移情况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等进行审 核,区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是否享受过安家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进 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 的,获得配租资格;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经查异议属实的,不能 获得配租资格。

四) 配租与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各单位可申请人才公寓 套数,按照配租方案确定各单位配租公寓套数,并在相关网站进 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 选房和签约

公示期满后,通知经公示无异议的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即 高端领军人才承租人)参加选房。按照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 顺序及具体房源。

承租单位和承租个人选定住房后,不得要求调换。选房结果 将在区相关网站公布。公布结果后,在规定期限内,受托管理单 位与承租单位或承租个人签订合同,每套公寓应缴纳三个月租金 作为租赁保证金,骨干人才与储备人才的租金与保证金由所在单 位统一缴交-

六) 备案

承租单位在获得住房后,将本单位的公寓分配方案报区住房 保障部门备案后在本单位公示,应按方案及时向本单位符合条件 的人才分配。受托管理单位在签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入住 人员名单等信息在相关系统中进行登记,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 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督与管理

承租单位与承租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情 节严重的追溯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提 出的人才公寓申请:

1-因单位注册地迁出等原因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

2.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者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出借人才 公寓的;

3-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

4. 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空置的;

5. 累计2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6. 擅自转租、互换、出借的,擅自进行装修或者改造的,改 变人才公寓使用功能的;

7. 承租人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因购 买、继承、赠与等原因在本区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对婚姻家 庭、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 住房;

8. 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第一百五十八条其他事项

人才公寓应以不低于普通商品住宅的要求设计并施工。竟配 建方式建成的人才公寓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区政 府。人才公寓与所在房地产项目应按照同等待遇原则,共享小区 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

人才公寓带简单装修,承租人才公寓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 费、水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网络费以及据实分 摊的其它费用等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对于在南沙区创业及工作的港澳籍与外籍人才将优先安排 入住国际人才公寓,国际人才公寓以国际一流水准进行建设,并 按照国际理念、国际惯例规划提升社区环境与物业服务。

第二节出入境便利化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实施广东自贸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往来港 澳商务签注便利化政策:

一) 首次办理商务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自贸区企事业单 位首次办理港澳商务备案可以不受上年度纳税额的限制,实施按 需报备。如在第二年年审时未达到广东省商务报备最低纳税额标 准的,取消其商务报备资格;已达到的,按广东省目前的港澳商 务工作规范标准执行。

二) 缩短社保缴纳期限。商务备案人员社保缴纳期限,由 目前规定的需连续缴满6个月调整为3个月。

三) 简化申请材料。自贸区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港澳商务 签注,如有广州市近3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记录或证明,可免交居 住证。

四) 科技人才可参照企事业单位人员办理港澳商务签注。 科研机构进行商务备案不受纳税额限制,其科技人才(国家工作 人员除外)可按需办理港澳多次商务签注。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科 技人才,建议其循因公渠道前往省港澳办办理多次赴港澳签注。

第一百六十条 区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商务签注申 请,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提供科研机构备案名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实施广东自贸区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

一)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 子女,经广东省自贸办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二) 对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自贸区企业选聘的外籍 技术人才,根据自贸区人才积分评估标准进行评分,达到一定分 值的,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三) 外国人以自然人身份或者通过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为 控股股东的公司企业,在自贸区境内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 况稳定、投资数额合计100万美元(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且纳税记录良 好的,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四) 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在自贸区企业连 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 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五) 在自贸区创业的外籍华人(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 可凭工作许可和雇主担保函件直接申请5年有效的工作类居留 许可(加注“创业”)。

六) 对经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的广东自贸 区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以在口岸签证机关 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入境进行实习活动;持 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在境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

(加注“实”)进行实习活动。

第一百六十二条申报程序。根据《关于实施支持广东自 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批复》规定实 施,广东省人社部门、广东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广东省自贸办定


期发布申报公告,具体按照申报公告提交申请资料。办理程序 如下:

一)关于广东自贸区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中的第(一)条、 第(二)条措施,申请人可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南沙区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签证。申请材料中广东省自贸办出具的 外籍高层次人才推荐函与广东省自贸办出具的积分评估证明函 等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区人才服务管理 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初审;区组织部门对材料进行复 审,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广东省自贸办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广东 省自贸办出具相关证明函件,申请人凭证明函件到南沙区公安机 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签证。

二)关于广东自贸区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条、 第(四)条措施,外籍投资者和外籍华人可按规定持相关材料直 接到南沙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签证。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关于广东自贸区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中的 第(五)条、第(六)条措施,申请人可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南 沙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签证,申请材料中的管委 会证明函件由南沙区投促部门代南沙自贸片区管委会出具。

第一百六十四条各部门职责。出入境管理部门会各有关职 能部门负责审核或上报以及发放等工作。

第三节人才绿卡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根据《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规定,经南 沙自贸区管委会认定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 卡。

第一百六十六条南沙区人社部门负责在南沙自贸区范围 内工作的港澳及外籍人才的申报初审及人才绿卡发放。

一百六十七条 在南沙自贸区工作的港澳及外籍人才申 领广州市人才绿卡程序如下:

(-)申报。申请人通过广州市人才绿卡信息系统填报申请 资料并上传给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同时上传相关个人信息资 料附件:

1. 通过本单位盖章确认的申请表(由系统生成);

2. 人社部门出具的申报条件审批表;

3. 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扫描 件;

4.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身份证制作标准的电子相片;

5. 有效的身份证明:

(1) 具有外国国籍的提交本人护照,具有港澳台身份的, 提交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 取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 员,提交本人护照和外国永久(长期)居留证明;

(3) 合法的入境证明;

6.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7. 聘任书、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且合同有效期自申报绿 卡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8. 根据每年的申报条件公告,有需要的还应当提供收入证明 和纳税证明;

9. 在广州的合法住所证明:房产证或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房 屋租赁合同等。

二) 核定。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系 统初审,符合条件的,上传给市外专局审核。

三) 制证。经市外专局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部门负 责制卡。

四) 发证。市公安部门完成制卡后,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 室负责统一领卡,并核对申请人的原始申报材料,没有问题的, 发放绿卡。

第一百六十八条港澳及外籍人才申请广州市人才绿卡的 申报条件将结合南沙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申报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以当年申报公 告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七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 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者负 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细则提到的货币 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本细则中的“以”、“以”、“以 ”均包含本数。

第一百七十二条本细则所需资金纳入各业务主管部门年 度部门预算,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 度,并接受本区财政、审计、监察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因相关奖励或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款由受 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一百七十五条申请本细则奖励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或扶 持资金,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并纳入黑名单,取消申请奖励及扶持 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1.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扶持资金资格的;

2. 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3. 未遵循奖励或扶持资金使用规定的;

4. 合同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5.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已享受奖励及扶持资金的人才,如出现工 作变动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奖励及扶持的,所在单位及个 人应立即向各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停止发放其人才奖励或扶持资 金。若因所在单位及个人瞒报、晚报的造成损失的,可向个人及 负有责任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一百七十七条本细则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的办事指南 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

一百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 5年。此前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有 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 订。